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謚耀(原名劉輝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謚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謚耀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高雄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方式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為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如何扣除該已執行之刑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裁定,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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