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44號上訴人 蘇于琇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 黃美逢 訴訟代理人 吳耀南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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