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81號上訴人 蘇于琇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 黃美逢 訴訟代理人 吳耀南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