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81號上訴人 蘇于琇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 黃美逢 訴訟代理人 吳耀南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高曉涵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