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09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非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林玉琴 、 黃教銘 、 黃教銓 、 黃教鑅 、黃教釧、 黃傑生 、 楊淑方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經查黃傑生與楊淑方為 黃政雄 之代位繼承人,請補正、表明楊淑方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表明是否已將本件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並提出証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