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小字第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 馬小字 第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盧錦妙
被   告  喻梅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馬小字第4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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