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馬小字第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被 告 蔡文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馬小字第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