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49號上訴人 郭朝明 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