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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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47號原告億嶸檢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伶蓉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被告新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煥雄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法定代理人本人均應親自到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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