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曹宗彝律師
鄭崇煌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6月2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調查證據後,仍認被告乙○○、丙○○及甲○○所涉強盜犯行均罪嫌重大,且本案被告乙○○、丙○○及甲○○犯罪地點係在中國,其等3人與中國復有相當地緣關係,故本院認被告乙○○、丙○○及甲○○均仍有逃亡之虞,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民國99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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