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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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6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