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43號聲請人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於民國98年
5月15日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98年5月25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98年6月5日將之刊登於民眾日報,並於98年12月
7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眾日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8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佳旺貿易有限│台灣銀行鳳│058916│2,000,000元│98年6月30日│AB0000000││││公司│山分行││││││├──┼──────┼─────┼────┼────────┼──────┼──────┼───┤│2│佳旺貿易有限│台灣銀行鳳│058916│2,000,000元│98年6月30日│AB0000000││││公司│山分行││││││├──┼──────┼─────┼────┼────────┼──────┼──────┼───┤│3│佳旺貿易有限│台灣銀行鳳│058916│1,185,077元│98年6月30日│AB0000000││││公司│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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