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9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8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樹林市公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