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朱玉孝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違約金新臺幣2,850元之計算期間及方式。
二、請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