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5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李文雄
被   告  楊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參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零伍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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