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17號聲請人 林石 海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支庫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捌萬貳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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