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17號原告 趙秀文 被告 蔡上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依據原告陳報之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