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723號原告 李可晴 被告 胡國漢 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150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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