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告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辜榮賢 訴訟代理人 林毓洲 律師被告 蔡宇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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