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10號原告永益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玉枝 被告 涂宗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