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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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每月實際支出膳食費5000元、教育費9000元、交通費3000元、營養費2000元、電信費2500元及扶養費父母各6000元之明細及支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