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30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竊盜(附表編號一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竊盜(附表編號二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竊盜(附表編號三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丙○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先後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時、地,趁甲○○、丁○○、乙○○於該運動場內運動之際,徒手竊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嗣於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下午四時許,在嘉義大學運動場內為警當場查獲,並經丙○同意搜索,自其身上扣得乙○○所有之身分證、行照、駕照、健保卡各一張、新臺幣(下同)八百元現金;甲○○所有健保卡、郵局提款卡各一張;丁○○所有郵局提款卡一張,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偵審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證人即被害人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各有如附表所示證據為證,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附表所示三次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所示一至三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犯意各別,被害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其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為有期徒刑以上之三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正途,因缺錢生活花用之犯罪動機及目的,前有竊盜多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不佳,其迭為徒手竊盜犯行之手段,依其陳述,其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父母離異、與舅同住、平時打零工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所竊物品部分返還被害人情況,惟未與被害人和解,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證據│├───┼──────────────┼────────────────┤│一│被告丙○於97年3月16日下午7時│一、被告於警詢及偵審時自白│││許,在嘉義大學運動場內,徒手│二、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竊取被害人甲○○所有男用皮夾│三、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1只及其內之1500元、身分證、│四、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健保卡、駕照、郵局提款卡各1│五、扣押贓物照片五幀│││張││├───┼──────────────┼────────────────┤│二│被告丙○於97年4月1日下午7時│一、被告於警詢及偵審時自白│││許,在嘉義大學運動場內,徒手│二、被害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竊取被害人丁○○所有男用皮夾│三、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1只及其內之100元、身分證、健│四、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保卡、駕照、郵局提款卡各1張│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件││││五、扣押贓物照片五幀│├───┼──────────────┼────────────────┤│三│被告丙○於97年4月17日下午4時│一、被告於警詢及偵審時自白│││許,在嘉義大學運動場內,徒手│二、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竊取被害人乙○○所有男用皮夾│三、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1只及其內之800元、身分證、健│四、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保卡、駕照、行照各1張│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件││││五、扣押贓物照片五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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