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20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208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