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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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208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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