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弘昌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