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4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478號

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徐筱貞

利心菲

被告 王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固主張伊向原告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下稱系爭門號)遭他人盜用綁定APPPEiTUNE帳號而盜用云云,惟查,系爭門號既已使用「iTunesStore」服務,並使用行動電話帳單代付服務來支付費用,原告僅係代收代付業者,卷查兩造間就此種服務並未約定由原告負擔盜刷或盜用之風險,是被告自應就其所主張盜刷或盜用部分向「iTunesStore」服務公司為權利救濟,是被告之主張,洵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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