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41號異議人 陳聖珠
杜聖蘭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
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聲明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7年12月13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
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系爭裁定為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法官迴避之聲請,並非對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裁定,或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及第485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自不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聲明異議。又系爭裁定亦非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得向原法院異議之適用。
從而,異議人本件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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