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友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友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4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94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48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