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454號上訴人 姜英傑
林忠志 林玉霜 林凱若 林文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被上訴人 林錦儀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琪 律師
林合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秀貞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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