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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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