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上訴人 李賢 訴訟代理人 向榕錚 律師
廖智偉 律師被上訴人 陳勝賢
邱郁婷 訴訟代理人 王傑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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