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聲請人即原告威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蒲淑惠 相對人即被告 林勝正 住新北市○○區○○○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該條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60號裁定可供參照。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勝正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係請求相對人於總額新臺幣(下同)3億元範圍限度內,應給付其本金1億8,0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照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億8,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萬8,000元,而聲請人於本件已納第一審裁判費243萬2,000元,本院有溢收第一審裁判費92萬4,000元之情事,爰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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