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偲齊選任辯護人黃文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杜偲齊 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杜偲齊(所涉妨害秘密、毀損輪胎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蔡佳玲(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李俊毅均係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巴黎香頌社區(下稱巴黎香頌社區)住戶,蔡佳玲與李俊毅則係夫妻。杜偲齊於民國109年4月7日17時52分許至同日18時3分許,在巴黎香頌社區地下2樓停車場,為下列之行為:
㈠適蔡佳玲返回上開地下2樓停車場之際,杜偲齊竟基於強制之
犯意,將其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上開自小客車)逆向暫停在車道上,先阻擋蔡佳玲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前進,再以手敲擊系爭自小客車車窗,並試圖開啟車門未果後,又以腳撞擊車門,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蔡佳玲駕駛系爭自小客車往前行駛之權利。
㈡蔡佳玲持手機攝影蒐證杜偲齊之行為時,杜偲齊預見其伸手
至系爭自小客車內,欲拍落蔡佳玲手中手機時,可能導致蔡佳玲受傷,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伸手至系爭自小客車內,拍落蔡佳玲手中手機,並以手揮到蔡佳玲臉部及拍打蔡佳玲左手,致其受有左手背挫傷之傷害。
㈢ 杜偲齊復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
之地下2樓停車場,公然對蔡佳玲辱罵:「操你媽」、「幹你老母機掰」等語,足以貶損蔡佳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杜偲齊因不滿李俊毅質疑其辱罵蔡佳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9時15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巴黎香頌社區大廳,公然對李俊毅辱罵:「犯你媽」等語,足以貶損李俊毅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案經蔡佳玲、李俊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關於本案證據能力之意見: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告訴人蔡佳玲、李俊毅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因均未具結,且無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被告及辯護人復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5頁),故本院認為告訴人蔡佳玲、李俊毅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而未引用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
㈡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則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
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下列非屬供述證據之書證及物證,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兩造及辯護人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對於被告之辯解不採納之理由:訊據被告杜偲齊除坦承對告訴人蔡佳玲為公然侮辱行為外,均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等犯行,辯護人則以:㈠強制部分,本件行車糾紛係雙方如何通行的問題,因為地下停車場畢竟與道路不同,道路有劃分隔線,地下停車場沒有畫,雖有一個箭頭,看起來被告比較沒有道理,因為箭頭與被告相反方向而起爭執,但當時旁邊其實還有一個空間,只是被告與蔡佳玲互相僵持,被告並沒有妨害蔡佳玲行使權利。㈡傷害部分,從勘驗可知,前段過程車窗有打開,蔡佳玲一直在錄影,被告被蔡佳玲激怒後,把蔡佳玲手機撥一下而已。若被害人真的很不舒服,怎麼會7點多還發生第二次爭執而不去看醫生,且診斷書記載「左手挫傷」與其偵查中所述不一致,被告並無傷害之犯意及行為。㈢對告訴人李俊毅以公然侮辱部分,被告試圖解釋當時發生的事情,但李俊毅很強勢的說:
「不要跟我說」、「你的犯意」,被告才接著說:「犯你媽」,並不是要去侮辱李俊毅,僅係表示「被告何來犯罪的意思」,故被告此部分不成立公然侮辱罪云云,為被告置辯。
經查:
㈠強制罪部分:
⒈經本院勘驗本件「VIDEO0550.mp4」檔案(錄影長度6分42秒),勘驗結果略以:
⑴錄影時間00:00:00至00:02:18。
杜偲齊:錄啊,趕快錄,你剛剛抓我是唄?蔡佳玲:是你抓我吧?杜偲齊:我抓你什麼?蔡佳玲:我的手都紅了,拜託【蔡佳玲將手機鏡頭對著自己的手拍攝】。
杜偲齊:蛤,你那手,你他媽一直拍我,強制罪 齁操
你媽你等著看,等著看啦。蔡佳玲:最好是強制罪。
杜偲齊:你再試試看啦,不要以為你他媽你很有理啊,
你在做什麼東西啊齁,我跟你講嘿,讓我先這樣過不行嗎,你硬硬擋是怎樣,拍我車喔,好啦。要拍大家來啦,蛤。
蔡佳玲:你盡量拍呀。
杜偲齊:要呀,一定拍呀。
蔡佳玲:對呀,到底是誰的錯呢?杜偲齊:拍呀,拍。
蔡佳玲:拜託,車子擋在哪邊不走。
杜偲齊:拍呀。
蔡佳玲:然後跟我說啊小嬰兒如何。杜偲齊:怎樣,下來啦。蔡佳玲:然後還說嘿拜託大家鄰居。杜偲齊:下來呀,下來下來。蔡佳玲:嘿。
杜偲齊:跟你講大家鄰居。蔡佳玲:你手摸什麼啊。
杜偲齊:我可不可以跟你講大家鄰居,蛤,可不可以啦。
蔡佳玲:拜託你把車開走。杜偲齊:可不可以啦。
蔡佳玲:妹妹,妹妹,好,好了好了,好了,好了好了
,好啦,好了好了,好了好了【畫面上顯示白色BMW自小客車停放在蔡佳玲所駕駛車輛擋風玻璃前方,此時杜偲齊有多次以手敲車窗及試圖開啟蔡佳玲的車門未果後,並以手機對車內拍攝,杜偲齊有說話,惟因蔡佳玲車窗上拉,故無法辨識杜偲齊的說話內容,車內持續有嬰兒哭聲】,【車窗外,杜偲齊舉手敲擊車窗及以腳撞擊車門聲音,杜偲齊身形因而後傾】。
⑵錄影時間00:02:19至00:06:42。
杜偲齊:下來【杜偲齊再次以手敲擊車窗,並走向車前
拉扯蔡佳玲所駕駛自小客車前方擋風玻璃之雨刷後,雨刷迅速彈回去,再走至蔡佳玲駕駛座旁對著蔡佳玲說話,惟車窗關閉,無法聽到杜偲齊說話內容,之後杜偲齊再次試圖開啟蔡佳玲駕駛座車門未果,車內持續有嬰兒哭聲】。
蔡佳玲:漏氣駒。
杜偲齊:對呀。
蔡佳玲:好呀,太好了。
杜偲齊:對呀,…。
蔡佳玲:我們一直擋在這邊啦。杜偲齊:…靠夭,他們的。
蔡佳玲:你是不是沒公德心的傢伙。杜偲齊:下來【杜偲齊起身,走至駕駛座方,蔡佳玲將
車窗拉起,杜偲齊敲擊車窗,再次試圖開啟車門未果後,對著蔡佳玲說話,惟開車窗拉起,無法辨識內說話內容】。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9至141、150至158頁)。由上可知,被告將上開自小客車暫停在車道上,先阻擋蔡佳玲系爭自小客車前進,再以手敲擊系爭自小客車車窗,並試圖開啟車門未果後,又以腳撞擊車門甚明。
⒉證人即告訴人蔡佳玲於審理中證述:那天4、5點,我接
小孩放學回來進到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有三層,都有順向的指示,我的車位在地下停車場二樓,我看到一台車擋在那裡,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覺得奇怪,怎麼會有車擋在那裡,那台車沒有要避開的意思,我想說是不是他車子壞掉了,結果我等了一下,被告下來就開始指責我、罵我、叫我走開,我就覺得很奇怪,明明我是順向,被告卻叫我走開,我跟被告說「明明你是逆向,為什麼你不移開」,被告還是很堅持說「我們都是鄰居,妳應該要離開,妳趕快讓一下」,我覺得很莫名其妙,車裡還有一個不到一歲小朋友,被告一直叫我要離開,我請被告先迴轉,我們就開始起爭執,被告就開始辱罵我,並拍打車窗,我就覺得很恐慌等語(見本院卷第200至201頁)。參以經本院勘驗本件「VIDEO0548.mp4」檔案之結果,被告亦對蔡佳玲稱:「怎麼樣,我逆向出來」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38頁)。且證人 張秋達 於審理中亦證述:(雙方爭吵的內容大致為何?)我只知道他們在爭吵而已,剛開始我不知道內容是什麼,後來我才知道是因為有一個住戶車子要出來時是逆向,而另外一個住戶要下去,他要上來,所以在那個地方產生衝突。(他們雙方發生爭執停車的地方,是否容許有兩台車可以對向通過?)可能沒辦法,因為車道不是雙向車道。(該處有無足夠空間可讓兩車交會?)應該沒有,除了車道外都是停車位,要看當時車位裡有沒有車子,如果車位有車就沒辦法交會,車位是空的就可以交會等語(見本院卷第212至213頁)。此外,並有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畫面暨手機錄影擷取畫面(見偵卷第17至31頁)及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7至144、149至165頁)。由上可知,被告明知當時其逆向行駛於地下室車道時,應禮讓蔡佳玲系爭自小客車先依地下室指示方向往前行駛,被告竟將其上開自小客車暫停在車道上,阻擋蔡佳玲系爭自小客車前進,再以手敲擊系爭自小客車車窗,並試圖開啟車門未果後,又以腳撞擊車門,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蔡佳玲駕駛系爭自小客車往前行駛之權利,至為灼然。㈡傷害罪部分:
⒈經本院勘驗本件「頻道5_00000000000000.mp4」檔案(
錄影長度7分),勘驗結果略以:蔡佳玲所駕駛自小客車先往前行,隨即停車,蔡佳玲拉下車窗對著外面走至駕駛座附近之杜偲齊說話,監視器鏡頭一開始未拍到杜偲齊,僅拍到影子,蔡佳玲將手機開啟後,先放置於置物台上,對著站於駕駛座旁之杜偲齊拍攝,杜偲齊有將手伸進駕駛座的動作,欲阻止蔡佳玲對其拍攝,蔡佳玲伸手反抗,雙方手部互有拉扯,杜偲齊再次接近駕駛座,蔡佳玲有伸手揮掉杜偲齊伸向自己的手,杜偲齊舉起手機對著蔡佳玲拍攝,雙方爭執,杜偲齊一度拉扯蔡佳玲的手後,並試圖開啟車門未果,蔡佳玲又對窗外之杜偲齊以手機拍照數次,蔡佳玲將車窗拉起,杜偲齊以自己手機對著蔡佳玲拍攝後離去,杜偲齊再次走向駕駛座旁,敲擊車窗、開啟車門未果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3、158至165頁)。足認被告將手伸進蔡佳玲系爭自小客車駕駛座內,欲阻止蔡佳玲對其拍攝行為,而蔡佳玲伸手反抗,雙方手部互有拉扯等情。
⒉證人蔡佳玲於審理中證述:(在整個過程中,妳把車窗
搖下來後,被告用手去拍打妳的手機時,除了有打到妳的臉,還有無打到妳的其他身體部位?)手。(妳的手機有無因此掉落?)有。(妳手受傷的情況,為何隔天才去就醫?)我嚇傻了,當時我在停車時數度無法停進我的停車格,中間副主委有幫忙協調叫我們兩個分開,事件發生之後7點多,我們還在大廳想要協調,看他有沒有想要道歉的意思,因為整件事情就莫名其妙,覺得都是住戶,起碼你要為你的行為道歉,但7點多那場交談他完全沒有悔意,還找人來。所以當天就嚇傻了,隔天才去就醫。(妳手部受傷的情況,當時有無告知妳先生?)有,他有看到等語(見本院卷第201至202、205頁)。核與證人李俊毅於審理中證述:(你稱7點多在大廳,當時你有看到你太太受傷外部看起來的狀況嗎?)左手臂靠手腕部分紅腫,是我老婆當天在地下停車場糾紛完後,回到家裡時就展示給我看說她手很痛,剛剛被打到。(當天有無去看醫生?)沒有,當天受到很多驚嚇,所以當天沒有即時去看醫生,是隔天才去。因為當天他們所聚眾的人士在我家大廳待到8、9點,我們也不敢外出,怕外出時遭到他們的攻擊,所以當天我們心裡是非常恐懼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10頁),並有林口新康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5頁)。由上可知,被告預見其伸手至蔡佳玲系爭自小客車內,欲拍落蔡佳玲手中手機時,可能導致蔡佳玲受傷,仍不違背其本意,伸手至車內拍落蔡佳玲手中手機,並以手揮到蔡佳玲臉部及拍打蔡佳玲左手,致蔡佳玲受有左手背挫傷之傷害。是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上開傷害行為,洵堪認定。
㈢對告訴人蔡佳玲為公然侮辱罪部分:
⒈經本院勘驗本件「VIDEO0548.mp4」檔案(錄影長度1分6秒),勘驗結果略以:
杜偲齊:操你媽。蔡佳玲:你剛剛手有沒有伸進來。杜偲齊:來來來來來來【杜偲齊以手機對著蔡佳玲車內拍攝】。
蔡佳玲:怎樣。
杜偲齊:你拍我嘛來,來車子幾號【杜偲齊走至蔡佳玲車前拍攝車號】。
蔡佳玲:他剛剛手伸進來,然後握我的手哦。杜偲齊:我不要跟妳吵,抱歉我不要跟妳吵,嬰兒在哭。
蔡佳玲:你剛剛不是這樣講的。
杜偲齊:你還要幹嘛是不是,你還要是不是,你硬要是不是。
蔡佳玲:你最好,你認真的給我道歉。
杜偲齊:蛤你硬要是不是。
蔡佳玲:怎樣。
杜偲齊:怎樣,下來。
蔡佳玲:齁。
杜偲齊:下來啦。
蔡佳玲:你真的太過分了你。
杜偲齊:操她媽我跟你好好講你他媽你還拍我什麼【杜
偲齊以手揮擊車窗】,幹你老母機掰(台語),蛤你拍我什麼。
蔡佳玲:你不怕我去。杜偲齊:趕快。蔡佳玲:好,太好了。杜偲齊:趕快,齁。蔡佳玲:最好最好最好。
杜偲齊:最好齣,他媽的有你這種惡鄰居他媽的累。
蔡佳玲:誰惡鄰居阿。杜偲齊:蛤,怎麼樣,我逆向出來。蔡佳玲:自己。杜偲齊:怎樣你很大是不是。蔡佳玲:自己違法,然後還在講別人。杜偲齊:這叫違法?這什麼法啦。蔡佳玲:拜託。
杜偲齊:這什麼法你他媽去報警快一點,趕快去報,我
告訴你車有小嬰兒,你他媽你還在那邊跟我人五人六,耶小孩子是無辜在哭耶,蛤,你他媽你在哪邊跟我大小聲什麼。
蔡佳玲:你在做什麼,你在做什麼。杜偲齊:你在哪邊【杜偲齊再次以手揮擊車窗】。蔡佳玲:啊【告訴人蔡佳玲尖叫】。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
7、148至150頁)。足認被告對告訴人蔡佳玲辱罵「操你媽」、「幹你老母機掰」等語。
⒉前揭被告對告訴人蔡佳玲為公然侮辱之事實,業據被告
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21頁),核與證人蔡佳玲於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201頁),並有手機錄影音譯文(見偵卷第34至38頁)及上開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見本院卷第137、148至150頁),是被告對告訴人蔡佳玲為公然侮辱之犯行,應堪認定。
㈣對告訴人李俊毅為公然侮辱罪部分:
⒈經本院勘驗名稱「000000000000-李俊毅提告.mp4」檔案(錄影長度12秒),勘驗結果略以:
李俊毅:你現在打人是不是。杜偲齊:好啦好啦,我沒有打喔,我沒有打阿。蔡佳玲:有哦,你有打人都拍到了哦。李俊毅:所以說你是開始沒有犯意嘛是不是,犯意之後你就。
杜偲齊:犯你媽啦。
李俊毅:你說犯我媽是不是,你現在在罵我是不是?杜偲齊:對啦,我就說犯到你媽啦怎麼樣啦。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俊毅於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208至209頁),足認被告先對李俊毅罵稱:「犯你媽啦」,經李俊毅質疑告訴人:「你說犯我媽是不是,你現在在罵我是不是?」,被告竟未收斂而續罵以:「我就說犯到你媽啦,怎麼樣啦」等語。參以所謂「犯你媽」3字,亦含有侵犯他人母親之涵義甚明。顯見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言語直接指涉告訴人李俊毅及其母親而侮辱之,其所罵內容足以貶損李俊毅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是被告確有侮辱李俊毅之故意甚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強制等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先後以車阻擋、以手敲擊車窗、試圖開啟車門及以腳撞擊車門等舉止,主觀上均基於強制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相同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評價為一強制行為。又被告所犯強制、傷害及公然侮辱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2人並無怨隙
,且被告為成年人,理應知悉於現代法治社會中,任何糾紛均應循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解決,僅因與告訴人蔡佳玲有行車糾紛,竟以前揭行為分別對蔡佳玲、李俊毅為強制等犯行,無視社會法秩序之規範,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自由、身體、名譽法益之法治觀念,並考量被告除承認對蔡佳玲犯公然侮辱犯行外,其他罪名均否認犯罪之態度,且迄今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營造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2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對告訴人李俊毅公然侮辱部分,被告坦承對李俊毅稱
「犯你媽」等語,且證人李俊毅於審理中亦證述明確,並有前開本院勘驗筆錄可佐,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是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 高瑋鴻 到庭,以證明被告當時情況云云,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偲齊基於恐嚇及毀損之犯意(業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更正為:被告一行為觸犯強制、恐嚇、毀損等罪,請從一重罪處斷,見本院卷第198頁),在上開停車場,揚言:「來來來不要跑,來來來下來」、「你等著看」等語,復以手敲打車窗、以腳踹踢車門等方式恫嚇蔡佳玲,使告訴人蔡佳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以強扯雨刷方式,致該車雨刷毀損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恐嚇危安、毀損罪嫌,係以告訴人蔡佳玲之指訴、光碟1片及譯文1份,為其論斷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安等犯行,辯護人則辯以:恐嚇部分,勘驗筆錄沒有誰害怕誰的對話,被告並沒有恐嚇蔡佳玲;毀損雨刷部分,勘驗檔案顯示,被告僅彈一下,看不出有任何毀損狀態,且證人蔡佳玲、李俊毅所證述雨刷毀損情況也不一樣,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毀損雨刷等語。經查:
㈠恐嚇危安部分:
⒈經本院勘驗名稱「VIDEO0549.mp4」檔案(錄影長度1秒),勘驗結果略以:
蔡佳玲:啊。
杜偲齊:不要跑來來來【杜偲齊招手叫蔡佳玲出來】。
⒉經本院勘驗名稱「VIDEO0550.mp4」檔案(錄影長度6分42秒),勘驗結果略以:
杜偲齊:錄啊,趕快錄,你剛剛抓我是唄?蔡佳玲:是你抓我吧?杜偲齊:我抓你什麼?蔡佳玲:我的手都紅了,拜託【蔡佳玲將手機鏡頭對著自己的手拍攝】。
杜偲齊:蛤,你那手,你他媽一直拍我,強制罪齁操你
媽你等著看,等著看啦。蔡佳玲:最好是強制罪。
杜偲齊:你再試試看啦,不要以為你他媽你很有理啊,
你在做什麼東西啊齁,我跟你講嘿,讓我先這樣過不行嗎,你硬硬擋是怎樣,拍我車喔,好啦。
要拍大家來啦,蛤。
蔡佳玲:你盡量拍呀。
杜偲齊:要呀,一定拍呀。
蔡佳玲:對呀,到底是誰的錯呢?杜偲齊:拍呀,拍。
蔡佳玲:拜託,車子擋在哪邊不走。
杜偲齊:拍呀。
蔡佳玲:然後跟我說啊小嬰兒如何。杜偲齊:怎樣,下來啦。蔡佳玲:然後還說嘿拜託大家鄰居。杜偲齊:下來呀,下來下來。蔡佳玲:嘿。
杜偲齊:跟你講大家鄰居。蔡佳玲:你手摸什麼啊。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足見被告係對蔡佳玲稱:「不要跑來來來」、「你等著看,等著看啦」、「下來呀,下來下來」等語。
⒊證人蔡佳玲於審理中證述:(妳覺得被告當時恐嚇妳的
手段為何?妳方才提到的過程有些是公然侮辱,有些是強制不讓妳離開,那對於恐嚇部分,妳覺得哪一部分是被告的恐嚇手段?)他中間除了罵髒話之外,有說「妳下來」,要面對面幹麻我不知道,就叫我下來,但他一個男生那麼的粗魯,手腳並用的,我覺得很害怕等語(見本院卷第205頁)。由上可知,被告雖有對蔡佳玲稱:「不要跑來來來」、「你等著看,等著看啦」、「下來呀,下來下來」等語,惟其目的是希望蔡佳玲下車與其理論上開行車糾紛,被告並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由,恐嚇蔡佳玲。則被告此部分所為,核與刑法恐嚇危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至於被告以手敲打車窗、以腳踹踢車門等強暴行為,則係被告前揭強制犯行之部分舉動,已如前述,此部分亦不應予重複評價,附此敘明。
㈡毀損部分:
⒈證人蔡佳玲雖於審理中證述:(妳稱被告拉扯妳的雨刷
,那雨刷是否有壞掉?)壞掉了。(如何壞掉?)脫膠了,雨刷的膠片跟塑膠的支架脫離了,我隔天有去更換,是我自己去換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03頁)。然查,證人李俊毅於審理中則證述:(你是否知道你太太的車有無任何損壞?)後來發現雨刷被折壞,他踹的地方是沒有凹痕。(你何時發現你太太車子的雨刷壞掉了?)我老婆跟我說了之後,當時我就先下去地下停車場看一下車子的車損狀況,因為想說要去警察局,我看到的情況是車子被踹的地方是沒有凹損,但雨刷被他折的那一根已經無法折回去正常的位置,會翹起來。(雨刷的外觀有無任何損壞?)雨刷有一根鐵絲是彎掉的,無法折回去,因為雨刷就是長那個樣子,也看不出,就是很大力、很歪這樣。(你有無陪同一起去修繕雨刷?)是,在我們家附近車力屋修的,我跟我太太一起去的。(修繕的人跟你說雨刷是如何壞掉的?)被外力拉到。(雨刷更換的費用大約是多少?)當時收據我們沒有留下來,但我記得約2000元初頭。(是兩支雨刷都壞掉?)只有一支壞掉,是左邊那支等語(見本院卷第209至210頁)。則系爭自小客車雨刷之毀損情形,究竟係膠片與塑膠支架脫離?或係雨刷之鐵絲彎掉而無法折回去?證人蔡佳玲、李俊毅就此部分所為之證言,迥然不同,且本件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系爭自小客車雨刷之毀損情況。
⒉雖本院勘驗結果記載:「杜偲齊再次以手敲擊車窗,並
走向車前拉扯蔡佳玲所駕駛自小客車前方擋風玻璃之雨刷後,雨刷迅速彈回去」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可佐(見本院卷第140、153頁),然此部分勘驗結果僅能證明被告有拉扯系爭自小客車雨刷之動作,尚難憑此逕認被告有毀損系爭自小客車雨刷之犯行,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㈢綜上所述,告訴人蔡佳玲指訴被告涉犯恐嚇危安部分,查
無被告對蔡佳玲為將來惡害之通知,核與刑法恐嚇危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毀損部分,則無補強證據以證明被告犯罪,均難以遽認被告涉有該等犯行。又恐嚇危安及毀損部分均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均應諭知被告上開部分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意旨認上開部分與前揭被告犯強制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李超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心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翊臻
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