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蔡佳玲
李俊毅 被告 杜偲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翊臻
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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