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債權人 范振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詠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75萬元其中45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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