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22號上訴人 曹仁 輔佐人 鄭素英 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5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蔣彥威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