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欽德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欽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欽德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89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6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3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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