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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