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