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聲請人 黃聰發 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炎煌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1)×43×10=3,440)。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號5樓之房屋?如是,請說明聲請人身分證上住址與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說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180期,0利率,每期還款金額9,142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又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一部車輛(SUZUKIYA-0170),請聲請人提出該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如行照等)並請說明該車輛現值為何?如已報廢,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4年10月26日至106年10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一、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仍須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膳食支出:請聲請人提出其每月支出膳食費8,000元之計算
方法,暨說明有何必要性?㈡手機費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行動電話高達1,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帳單明細。
㈢交通費3,000元:請聲請人陳報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並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請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相關繳費單據。㈣水、電、瓦斯費80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㈤日常生活雜支2,000元:請提出最近4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
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㈥勞保、健保: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㈦房屋租金: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及管理費之繳款證明、領款
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十二、就聲請人之母 黃陳岡市 扶養費5,000元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母黃陳岡市」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具體說明扶養費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每月支出5,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聲請人之母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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