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丙○○
甲○○(原名 尤櫻淑 )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38,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