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第3款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
7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鄭昱仁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