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8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本院97年9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經本院於97年9月2日以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於97年8月13日已補正附表所示資料為由,提起抗告,並有呈報狀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消費者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世洲~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醫療診斷證明、97年2月之前之租賃契約、失業證明等文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2年(即自95年6月97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交通、水電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之繕本一份。│├───────────────────────────┤│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陳報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若有,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㈥請提出下列文件到院:││①保單影本、證券存摺及交易明細。││②薪資所得證明、失業補助證明。│└───────────────────────────┘~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