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593號聲請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秀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發票人為「 鄭有富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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