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相對人 陳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月英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2萬元、②10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11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5萬元、②85萬元,借款期間為①、②均自
107年11月20日起至122年11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相對人於107年11月間另向聲請人辦理信用卡使用,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①、②借款部分均自109年1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19,529元、②775,999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0年1月20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0年1月21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另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消費款)89,563元及自
110年1月13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清償之利息4,32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授信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整合資料查詢、信用卡債權計算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法通知相對人陳月英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2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鹽埔鄉│新二││886││0│0│18.50│全部││├──┼───┼────┼──┼──┼───┼─┼──┼──┼────┼───┼─────┤│002│屏東縣│鹽埔鄉│新二││887││0│0│71.81│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2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07│維新路81之26號│新二段887地號│加強磚造、│一層46.52、二層47.52,│陽台7.13、│全部│││││││二層樓房│總面積94.04│屋頂突出物││││││││││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