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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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28號原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廖建智 被告 紀銘堂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0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