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88號聲請人 蔡佳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台端聲請狀所附為持股證明)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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