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訴人 陳清武 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 律師被上訴人 陳清斌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筱婷附表┌─┬────┬──────┬─────┬──────┬───┬───┐│編│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發票人│受款人││號│││(新台幣)││││├─┼────┼──────┼─────┼──────┼───┼───┤│1│TH000000│98年10月1日│1,200萬元│103年7月30日│陳清武│陳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