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0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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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0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援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見本院卷第四、五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五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始知坦認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與對告訴人 趙雨辛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劉煌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