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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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177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林佩儀
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世芳王育珍楊雅清 間請求確認合議庭
法官未開評議庭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10日106年度北簡
字第4177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聲請補充
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
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度台
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
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
之列(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漏未就訴訟標的(請求確認合
議庭法官未開評議庭)下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判決已就原告請求確認合議庭法官未開評議庭此
一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為裁判,並於主文諭示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於事實及理由欄內敘明駁回原告請
求之理由,裁判並無脫漏。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
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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