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9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09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王瑞英
被   告  周福全
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申請書聲明事項第21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
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原告提出之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
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18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
被告自105年6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未清償,依契約第11條,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本件債權
與假扣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56號為同一
債權,假扣押案件執行標的已拍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20260號製作分配表,本件訴訟係為取得
執行名義用以取得分配款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0260號分配表等件為證,又被告抗
辯原告於執行處實行分配取得新臺幣19萬1016元,已還清借
款云云,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係為取得執
行名義用以取得分配款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曉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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