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卿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志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