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1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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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161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各筆借款之金額、約定清償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附表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蔡伸蔚